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分中心)是经自治区编委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行使管理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职能,直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单位职责: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并启用其印章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6号)的规定,区直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编报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三)委托由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七)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八)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九)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与职工、各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组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一)向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二)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三)办理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区直分中心还有执法权。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相应处罚。责令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